可取得 L-1 身份的实体
公司要取得 L-1 身份,国外实体必须与美国实体有特殊的关系。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认为实体间建立必需的合格关系的主要因素有:所有权关系和控制关系。所有权关系指的是合法占有权和对业务实体的完全权力;而控制指的是控制该业务实体管理和经营的权利和职权。另外,经营业务指的是合格组织定期、系统地不间断提供商品和/或服务,而不仅仅在美国和国外设立合格组织的代理商或办事处。最后,按照联邦法律的定义,要取得 L-1 身份的实体必须是美国公司的母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或子公司。
- 母公司是具有子公司的商行、企业或其他合法实体。最一般的情况是(a)外国实体拥有美国实体 50% 以上股份,也即美国实体的多数份数拥有人,(b)美国实体拥有外国实体 50% 以上股份,也即外国实体的多数份数拥有人。
- 分公司是同一组织在不同地点的经营分部或办事处。
- 子公司是由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一半以上股份,因此具有控制权;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一半股份并具有控制权;或母公司拥有 50:50 合资企业的 50%,并与另一半所有权具有相等的控制和否决权;或虽然母公司拥有一半以下的股份,但实际具有其控制权的商行、企业或其他合法实体。
- 分支机构是(a)同时由同一母公司或个人所有并控制的两个子公司中的一个,或(b)由同一组个人所有并控制的两个合法实体中的一个,并且每个个人对各个实体的同一股份或份额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各占一半。
重要的是,如果一个合格的实体或这两个实体将会进行企业重组,比如合并或收购,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必须重新评估这两个实体之间是否还存在合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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